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明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4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24民初2437号 |
案号 |
(2020)皖0824执1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青松、安徽罗河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储皖英偿还借款本金6937147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额9371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二、被告朱明亮对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内容向原告储皖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明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青松、安徽罗河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储皖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6元,由原告储皖英负担765元,由被告徐青松、安徽罗河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朱明亮共同负担131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