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8********5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5024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1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一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4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7年5月31日欠息146865.17元,自2017年6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田启龙、郭建华、葛华、陈正亚对本判决确定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代偿部分向被告陈一春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927元,由被告陈一春、田启龙、郭建华、葛华、陈正亚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5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27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93699134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行号:104312800123;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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