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01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4民初7410号 |
案号 |
(2020)皖0124执20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龙悦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2018年9月23日之后的利息、复利(该利息在借款期限内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80875%计算、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3.211038%计算,复利在借款期限内以未支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80875%计算、逾期复利以未支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211038%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龙悦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如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以抵押物属于被告徐照明、夏静所有的位于庐江县盛桥镇工业集中区井王大道北侧6#1-5层3号房、2号房(土地使用权证号:庐国用2016第10002号、房产证号:房地权庐字第2016001855、2016001854、2016001853、201600185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及诉讼费,且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徐照明、夏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21元,由被告安徽龙悦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