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平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6********6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02民初2352号
案号
(2020)冀0502执1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王红俞名下冀e0226g号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新19 499.6元,在岳恒彪名下冀ez3182号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新7 833.2元,共计赔偿王新27 33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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