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6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民初943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27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宿迁正源自来水有限公司水费377235.48元;二、驳回原告宿迁正源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8007元,由原告宿迁正源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1151元,被告宿迁市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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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754607730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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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豫区泰山路豫苑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