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威力磷复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9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3民初5083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19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宿迁市星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11554483.82元及利息(以3538850.4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以3003852.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以5011781.2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二、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市星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6632吨水泥、35452吨石子、1718吨外加剂、2套搅拌站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6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市星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三庄乡邢西河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76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葛加祥、黄辉在被告宿迁市星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在3400000元、33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江苏勇仕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佳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威力磷20复肥有限公司、泗阳县祥和木业有限公司、江苏百宏纺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宿迁市星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被告江苏中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宿迁市星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七、被告葛加祥、史硕龙、黄辉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宿迁市星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八、被告宿迁市星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勇仕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佳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威力磷复肥有限公司、泗阳县祥和木业有限公司、江苏百宏纺织有限公司、葛加祥、史硕龙、黄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市星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378元,减半收取计66689元,由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818元,被告宿迁市星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迁市星友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勇仕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佳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威力磷复肥21有限公司、泗阳县祥和木业有限公司、江苏百宏纺织有限公司、葛加祥、史硕龙、黄辉负担598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孙全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23139772128N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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