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7********2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23民初6971号
案号
(2020)皖1623执3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周振杰、魏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3845元(本次利息计算到2019年10月20日,余下利息、复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结时为止),以上本息暂合计1138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4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被告周振杰、魏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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