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建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21********09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881民初4342号
案号
(2020)皖1881执2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20年5月18日,被告朱建新尚欠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7692.55元。于2019年12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2020年1月24日前付20000元,-3-余款97692.55元于2020年5月18日付清;二、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朱建新将原合同(编号为yxhz2018020268号《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其附件)约定的购车尾款214445元,分三年(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付清,每月偿还本金5956.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8.14%计算);三、被告朱建新若按期履行完第一项义务后,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协助将车辆(皖b3b093)过户到被告朱建新名下,同时被告朱建新将车辆抵押给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若被告朱建新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朱建新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视为后期应支付租金和分期购车款全部到期,并按合同约定计算滞纳金,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6606元,减半收取3303元,保全费2289-4-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8592元,由被告朱建新承担4592元,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16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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