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康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31********1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825民初1090号
案号
(2020)皖1825执5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旌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康伟、黄娟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借款本金71999.9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5.16元)。二、被告艾海军、倪海超对被告汪康伟、黄娟娟上述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艾海军、倪海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康伟、黄娟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被告汪康伟、黄娟娟、艾海军、倪海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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