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4********4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81民初2497号 |
案号 |
(2020)皖1881执20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3-被告胡少华共同确认代偿本金为74238.55元,被告要求按以下2种方式选择性归还:1、分12期(12期本息共计102554.05元)归还,并以双方拟算的每月应归还本息数额8546.17元按月支付直至欠款本息清结;2、被告按8546.17元/月归还5个月,第6个月一次性归还39211.86元后视为双方欠款清结,原告表示同意;二、被告薛飞、薛军对前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有权自其逾期之次日起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欠款本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1826元,已减半收取913元,由被告胡少华、薛飞、薛军自愿负担(已实际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