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卞银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3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4民初6595号 |
案号 |
(2020)苏1204执恢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婵娟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80000元、支付利息(其中期内利息2091.88元,截至2016年10月17日的逾期利息为41226.15元、复利为54.59元,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元。二、被告卞银根、顾祥凤对被告婵娟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婵娟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婵娟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姜堰区婵娟大酒店抵押的座落于姜堰区姜堰镇曹家村三组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泰房他证姜堰字第71001436号)及被告卞银根抵押的座落于姜堰区姜堰镇曹家村三组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为泰姜他项(2014)第147号]以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42元,依法减半收取99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71元,原告负担392元,被告婵娟集团有限公司、卞银根、顾祥凤负担14579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8由被告婵娟集团有限公司、卞银根、顾祥凤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婵娟集团有限公司、卞银根、顾祥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