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24民初4326号 |
案号 |
(2016)湘0124执3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胥伸兵与原告胡彩明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8月27日被告胥伸兵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 060 000元、应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75 600元,合计1 335 600元,该款被告胥伸兵自愿在2016年10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335 600元,剩余1 000 000元,被告胥伸兵自愿从2016年11月起在每月的28日前向原告支付200 000元,直至该款全部清偿;二、被告胥伸兵自愿从2016年8月28日起以实际欠付原告胡彩明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利息被告胥伸兵从2016年9月起在每月的28日前向原告支付;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6 750元,减半收取8285元,被告胥伸兵自愿负担,被告该款已由原告胡彩明向法院预缴,由被告胥伸兵在2016年10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四、如被告胥伸兵未按照上述一、二、三项约定的期限足额向原告胡彩明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从被告胥伸兵逾期付款之日起对被告胥伸兵未付原告的所有款项一并主张权利;五、被告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一至四项被告胥伸兵应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胡彩明享有对被告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乡县经开区车站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715010267、715010270)的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12-20 |
发布时间 |
2017-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胥伸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068219105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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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站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