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建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6********6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21民初365号 |
案号 |
(2020)冀0503执1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建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路小卫、赵小夫、王银锁、路书祥、左爱梅、赵贵海、梅芹秀、李春付、李万有、左海朝、冀少华、袁光义、葛秋生、腾永新、冀宗起、王东贵工资共计16690元;二、驳回原告路小卫、赵小夫、王银锁、路书祥、左爱梅、赵贵海、梅芹秀、李春付、李万有、左海朝、冀少华、袁光义、葛秋生、腾永新、冀宗起、王东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原告路小卫、赵小夫、王银锁、路书祥、左爱梅、赵贵海、梅芹秀、李春付、李万有、左海朝、冀少华、袁光义、葛秋生、腾永新、冀宗起、王东贵共同负担3元,由被告董建彬负担11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