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建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6********6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21民初365号
案号
(2020)冀0503执1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建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路小卫、赵小夫、王银锁、路书祥、左爱梅、赵贵海、梅芹秀、李春付、李万有、左海朝、冀少华、袁光义、葛秋生、腾永新、冀宗起、王东贵工资共计16690元;二、驳回原告路小卫、赵小夫、王银锁、路书祥、左爱梅、赵贵海、梅芹秀、李春付、李万有、左海朝、冀少华、袁光义、葛秋生、腾永新、冀宗起、王东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原告路小卫、赵小夫、王银锁、路书祥、左爱梅、赵贵海、梅芹秀、李春付、李万有、左海朝、冀少华、袁光义、葛秋生、腾永新、冀宗起、王东贵共同负担3元,由被告董建彬负担11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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