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旭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5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22刑初226号
案号
(2020)皖0222执13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繁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柯目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贾旭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张勤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四、被告人沈书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五、被告人谢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69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六、被告人王恩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七、被告人高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被告人徐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九、依法追缴被告人柯目文、徐茹在诈骗罪中的违法所得115550元,发还给被害人周某1、瞿某、姚某1、陈某1;依法追缴被告人柯目文、贾旭兰、张勤志、沈书城、谢飞、王恩来在敲诈勒索罪中的违法所得39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夏某1、武超平。十、对已扣押的被告人柯目文手机2部、张勤志手机1部、王恩来手机1部、沈书城手机2部、高俊手机2部、谢飞手机1部、徐茹手机1部、季文涛手机1部、姚强手机1部、陈鹏手机1部、滕德强手机1部,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催泪喷射器1个,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十一、已查封的被告人柯目文皖b×××××、皖b×××××二辆小型汽车、被告人张勤志皖b×××××、皖b×××××二辆小型汽车及繁昌县繁阳镇锦绣江南小区二期12号楼602室房产以及被告人贾旭兰皖b×××××小型汽车和繁昌县繁阳镇沃德梦想城7011号楼601室房产,依法处置。(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柯目文的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9年1月28日止;被告人贾旭兰的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被告人张勤志的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被告人沈书城的刑期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被告人谢飞的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被告人王恩来的刑期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被告人高俊的刑期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被告人徐茹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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