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双龙车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2民初1552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1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双龙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90644.3元、利息(以1390644.3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违约金(以1390644.3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6000元;二、被告泰州自行车三套轴总厂、凌如圣、孟根健、潘德凤、孟斌、韦红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双龙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12-一、被告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阳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92441.23元、赔偿原告违约金(以5192441.2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20年1月14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及律师代理费60000元;二、被告曹斌、李明荣、泰州市绿森园乡土树种种质资源圃有限公司、姚祺、曹宏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泰州市阳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曹斌、李明荣设定抵押的姜堰区府西人家118-15、118-21、118-17、118-19室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苏(2017)姜堰不动产证明第000507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6717550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德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7448318432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九龙台商工业园区世纪大道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