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付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7********4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7民初595号 |
案号 |
(2020)湘0527执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付剑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一个月内向原告王洪英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被告付剑辉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