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4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6773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查封被申请人吴华敏、周光名下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江山城市广场5幢507室房屋一套,保全价值为9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周辉、黄梅名下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都市华庭1-101室房屋一套,保全价值为13万元。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个人保证担保合同》、贷款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分别与被告吴华敏、周辉、黄梅、周光签订的《借款合同》、《个人保证担保合同》均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张家港银行宿豫支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吴华敏发放了贷款200000元,被告吴华敏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吴华敏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故张家港银行宿豫支行有权要求被告吴华敏偿还全部借款200000元及所欠借款期间内利息10312.14元。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复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复利之和以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原告张家港银行宿豫支行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家港银行宿豫支行要求被告周辉、黄梅、周光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被告周辉、黄梅、周光在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吴华敏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华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复利(其中借期内欠付利息为10312.14元;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欠付利息10312.1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19.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逾期利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并给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二、被告周辉、黄梅、周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辉、黄梅、周光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华敏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2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862元,由被告吴华敏、周辉、黄梅、周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