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小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1********03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0民终483号 |
案号 |
(2020)皖1004执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4民初2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悠选会务展览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王开天和黄山飞巴票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预订机票事实合同予以解除;黄山飞巴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悠选会务展览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预订机票款261357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2020年1月15日计算至黄山飞巴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为止。二、撤销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4民初2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悠选会务展览服务(上海)9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郑小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220元,财产保全费1827元,合计7047元,由黄山飞巴票务服务有限公司、郑小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29元,由黄山飞巴票务服务有限公司、郑小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