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安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2********0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222民初1306号 |
案号 |
(2020)湘12执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沅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向远基、张三蓉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90 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具体金额以原告的系统数据为准);二、被告向远基、张三蓉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向安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向安红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向远基、张三蓉追偿。四、驳回原告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1元,减半收取2415.5元,由被告向远基、张三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