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安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022********0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222民初1306号
案号
(2020)湘12执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沅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向远基、张三蓉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90 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具体金额以原告的系统数据为准);二、被告向远基、张三蓉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向安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向安红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向远基、张三蓉追偿。四、驳回原告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1元,减半收取2415.5元,由被告向远基、张三蓉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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