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倪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1********7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21民初607号 |
案号 |
(2020)湘0721执8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宋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尹菊兰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从2018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尹菊兰对张俊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尹菊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宋倪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