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6********8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22刑初308号
案号
(2020)皖1522执29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陆晓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张家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60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张鸣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丁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杜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林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61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七、被告人余克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八、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94克、作案工具苏e9vh53号尼桑轿车一辆、电子秤一台、锡箔纸一卷、吸毒工具一套、白色透明自封袋若干均予以没收;被告人陆晓峰、张鸣英、张家广、杜雪、丁涛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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