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燕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01********62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102民初5071号
案号
(2020)湘1102执6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文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和截止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5,457.38元,及后续利息、罚息(后续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方法:按照双方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9‰即年利率10.8%,逾期利息加收50%,即逾期利息为年利率16.2%,时间从2019年7月5日起至还清本息为止);二、被告唐燕英对上述第一项偿还内容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9元,减半收取1,704.5元,由被告唐文均、唐燕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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