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峰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281********2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281民初561号
案号
(2020)湘1281执9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洪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梁峰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蔡榕容的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6月10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两项共计685元,由被告梁峰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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