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峰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81********2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81民初561号 |
案号 |
(2020)湘1281执9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梁峰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蔡榕容的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6月10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两项共计685元,由被告梁峰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