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会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4********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23民初1249号
案号
(2020)皖1323执26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赔偿款177697.75元及其利息(以177697.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177697.75元欠款实际还清之日为止);5二、驳回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575元,被告刘会军负担1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479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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