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小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21********03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0民终374号
案号
(2020)皖1004执5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黄山飞巴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联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采购八张机票约定票价款66728元和赔偿为保障旅客顺利出行重购票价差价损失83782元,合计15051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重新购票的次日即2020年1月31日计算至黄山飞巴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为止;二、撤销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联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次诉讼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黄山飞巴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联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机票采购款20746元并12支付利息(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四、郑小龙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联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诉请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62.5元(已预交1655元,须补交207.5元),由联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黄山飞巴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和郑小龙共同负担1762.5元;财产保全费1273元,由黄山飞巴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和郑小龙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14元,由联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黄山飞巴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和郑小龙共同负担211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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