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舒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76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81民初7455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77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黎舒慧、黄佩玲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按双方签订的《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融意通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张华根、张改红对第一项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黎舒慧、黄佩玲享有追偿权。三、驳回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黎舒慧、黄佩玲、张华根、张改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12元,减半收取2306元,由黎舒慧、黄佩玲、张华根、张改红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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