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贺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2********4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民终2760号
案号
(2020)冀0532执3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二、张贺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余建淼货款138 452元;三、驳回余建淼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乐清市亚泰自动化元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元,均由张贺威负担。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费3500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费14 466元,余建淼、亚泰公司已经预交,执行中由张贺威给付余建淼、亚泰公司。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二、张贺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余建淼货款138 452元;三、驳回余建淼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乐清市亚泰自动化元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元,均由张贺威负担。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费3500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费14 466元,余建淼、亚泰公司已经预交,执行中由张贺威给付余建淼、亚泰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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