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海县开泰熔融石英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05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6094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20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2月9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中的租赁合同;二、被告东海县开泰熔融石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06万元;三、被告张同柱对东海县开泰熔融石英厂上述债务未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被告东海县开泰熔融石英厂、张同柱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7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3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同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2275054762X6
登记机关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海县双店镇政府驻地凤凰路以南双金路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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