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0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1民初1355号 |
案号 |
(2020)皖1321执1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赵先立、赵燕梅、赵燕格、赵文举、吕相恩、吕黄氏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合计99069.98/13元。二、被告唐心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赵先立、赵燕梅、赵燕格、赵文举、吕相恩、吕黄氏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765457.3元。三、被告李小平、被告萧县金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对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赵先立、赵燕梅、赵燕格、赵文举、吕相恩、吕黄氏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56元,由原告赵先立负担60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担553元,唐心娥负担54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