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0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23民初2019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恢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罚息(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1月21日利罚息合计3935.83元;2016年11月21日后的罚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罚息利率万分之四点零四,自2016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志聪、丁德霞、刘良桂、何道稳、邹燕、5何林、李倩倩、刘模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