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1********4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民终538号
案号
(2020)皖1822执19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广德市人民法院(2019)皖1822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王云、陈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石坤和借款20万元及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从2007年9月5日按月利率2%支付到借款还清时止)”;二、撤销广德市人民法院(2019)皖1822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王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11一次性支付石坤和借款37万元及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其中5万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2日起支付到借款还清时止,10万元从2007年8月16日起、15万元从2007年8月25日、7万元从2007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到借款还清时止)”、“驳回石坤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王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石坤和借款本金218387元及利息(截止2010年2月5日的利息为199298元,此后以本金218387元为基数从2010年2月6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石坤和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64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王云负担6000元,王云和陈琰共同负担4240元,石坤和负担9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0元(石坤和已预交14640元、王云已预交14640元),由石坤和负担9050元,王云负担559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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