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4********1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803民初2017号
案号
(2020)粤0803执恢2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陈世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良展借款本金95万元和利息(从2018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二、限被告陈世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良展借款本金100万元和利息(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三、被告龙志勇对被告陈世广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龙志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世广追偿;四、驳回原告林良展对被告石小花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林良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350元,由被告陈世广负担,被告龙志勇对其中的13300元承担连带责任(受理费原告已预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27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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