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建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02********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021民初1988号
案号
(2020)皖1021执10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建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炎生工程垫付款40.5万元;二、被告吴建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炎生律师代理服务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吴炎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已减半),保全费2620元,共计6420元,由被告吴建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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