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云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4********0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民再40号 |
案号 |
(2020)皖0302执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2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一、被告安徽省徽商玉道玉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烟墩孜支行贷款余额本金756.934679万元及利息122.004957万元,合计878.939636万元。2017年7月13日后的利息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付至本金还清之日。”;二、变更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2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被告安徽省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徐云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被告安徽省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徐云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3—三、驳回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烟墩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3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3926元,由原审被告安徽省徽商玉道玉器有限公司、安徽省利安进出口有限公司、徐云松共同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73326元,由原审被告安徽省徽商玉道玉器有限公司、徐云松共同负担55326元,由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烟墩孜支行负担18000元,鉴定费34010元,由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烟墩孜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