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27********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82民初2973号
案号
(2020)皖1182执25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明光市鸿远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96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9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5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二、被告锁鸿慧、丁波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锁鸿慧提供抵押的位于明光市工商大街12号的房地产(明房权证2003字第00014189号、明光国用(2003)字第0202号)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29元,被告明光市鸿远油脂有限公司、锁鸿慧、丁波负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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