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127********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3127民初715号
案号
(2020)湘3127执8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利息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计息时间自2019年2月2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彭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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