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5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600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7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李运龙、黎丹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毛明光欠款47 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47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188元,减半收取5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共计1 214元,由李运龙、黎丹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