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寿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8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23民初3223号 |
案号 |
(2020)湘0223执2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寿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邓云借款本金14万元,并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3.8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刘邓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刘邓云负担1125元,被告刘寿乐负担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