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3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开商初字第00340号 |
案号 |
(2018)苏1202执18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三肠加工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9963272.18元及利息367131.02元(计算至2015年10月21日);支付利息及罚息(以9963272.18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13年新区三肠借字第0705号小企业借款合同、2014年新区三肠展字0710号、1223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罚息标准计算);二、被告泰州市三肠加工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支付律师服务费30万元;三、被告杨德清、王筛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泰州市三肠加工厂追偿;四、被告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在11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泰州市三肠加工厂追偿;五、被告泰州市三肠加工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享有对被告泰州市三肠加工厂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北仓路69号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为:泰房权证海陵字第1000054092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1000054093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1000054094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20000652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20000654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20000669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20000671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编号:泰州国用(2007)第0354号]的变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1026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诸被告应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6026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10-20110104066886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8-27 |
发布时间 |
2018-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1202执189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27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721429.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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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文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91741343035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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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梅兰西路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