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13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2民初3522号
案号
(2018)苏1202执15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三肠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泰州市海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76621.64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总额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德清、杨宝妹、李明、王文兰、陈体华、泰州市永泰医用敷料有限公司、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各反担保人在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三肠加工厂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39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60元,合计人民币54952元,由被告泰州市三肠加工厂、杨德清、杨宝妹、李明、王文兰、陈体华、泰州市永泰医用敷料有限公司、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392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93699134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行号:104312800123;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7-09
发布时间
2018-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文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91741343035D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梅兰西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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