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5********9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2民初5457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1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叶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透支本金12124.2元、利息1301.51元、分期费用及违约金8491.55元(截止2019年8月28日)及自2019年8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3约定计算的利息和逾期违约金(两者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同时承担律师费2191.73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