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喻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2********1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821民初132号
案号
(2020)皖1821执恢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郎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宾、喻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宣城市宣州区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83843元,并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被告曹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曹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宣城市宣州区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00元,由原告宣城市宣州区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00元,被告戴宾、喻兵、曹骏负担24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22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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