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建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02********3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91民初956号 |
案号 |
(2017)苏1291执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止2016年6月15日,被告殷建祥、朱月明欠原告尹丹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利息6.9万元;二、被告殷建祥、朱月明同意从2016年7月起,每月的15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所剩借款本金金额按月利率1.71%计算一个月),直至2017年12月底;从2018年1月起,每月的15日前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所剩借款本金金额按月利率1.71%计算一个月),直至2018年6月所有款项清偿为止;三、被告殷建祥、朱月明于2016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尹丹律师费1万元;四、若被告殷建祥、朱月明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则原告尹丹有权就上述款项中未履行部分以及全部律师费7.78万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被告陈加军、吉顺娣、泰州飞达仓储有限公司、群刚塑胶五金(泰州)有限公司对被告殷建祥、朱月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殷建祥、朱月明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03 |
发布时间 |
2018-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