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CY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7民初933号 |
案号 |
(2020)津0117执1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各项损失认定如下:一、丧葬费:按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丧葬费为37,938元(75,876元÷12月×6月)。二、死亡赔偿金: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本院按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死亡赔偿金为922,380元(46,119元/年×20年)。三、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因原告无充足证据证实此项损失,本院根据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人数和期间,酌定为2,000元。四、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根据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人数和期间,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伤情、住院时间、就医地点及可供选择的交通工具的种类等因素,本院酌定交通费500元。五、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洪守军的妻子杨凤双未满60周岁,且杨凤双有子女二人共同承担赡养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六、其他损失(手机、电动车):原告主张手机和电动车损失5,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对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各项损失中,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事人员宜误工费、交通费,合计962,818元,应先由太平洋财险宁河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110,000元,超出部分的80%,即682,254.40元,应由中禛交通服务公司在第三者责任统筹赔偿限额内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凤双、洪薇、洪杨涛,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10,000元。二、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凤双、洪薇、洪杨涛,死亡赔偿金682,254.40元。(三原告同意将以上赔偿款打入洪扬涛账户:62284806564248576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王兰庄分理处,行号103124070517)三、被告佟婷婷、庞文华、滦县万春汇通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赔偿之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驳回原告杨凤双、洪薇、洪杨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9.5元,由杨凤双、洪薇、洪杨涛负担466.5元,由佟婷婷、庞文华、滦县万春汇通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晓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MA0A5TCY74 |
登记机关 |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号楼6层601、602、604-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