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华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2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2民初626号 |
案号 |
(2018)皖0122执2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金佳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62523.91元、担保费40000元、实现债权费用7000元,合计5409523.91元;并分别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以74433.3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以175933.3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4日以288852.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以5362523.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二、原告对被告谈龙林、朱庆芬质押的安徽省金佳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出质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谈龙林、朱庆芬、朱华峰、朱厚金、杜荣如、王胜对被告安徽省金佳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64元,减半收取计2503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7-20 |
发布时间 |
2018-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