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8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2执1690号 |
案号 |
(2018)苏1291执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群刚塑胶五金(泰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86060.77元(截止2017年10月9日)及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83381元。二、被告江苏阳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州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中的本金人民币280万元、利息人民币74568.66元(截止2017年10月9日)及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和律师代理费13278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泰州市江海木业有限公司、泰州市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陈鹏鹏、陈媛媛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中的本金人民币4200000元、利息人民币111492.11元(截止2017年10月9日)及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和律师代理费19025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加军、吉顺娣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江苏阳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州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州市江海木业有限公司、泰州市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陈鹏鹏、陈媛媛、陈加军、吉顺娣在承担各自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群刚塑胶五金(泰州)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0-25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1291执813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25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0000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戴晓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91573805623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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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凤凰西路168号7号厂房一楼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