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2********48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法栗民二初字第4号
案号
(2020)湘0422执恢4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泽宏偿还给原告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5000元,并按月利率9‰支付所欠利息(从2010年4月22日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原告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抵押财产被告李泽宏、阳德梅的南房权证字第 00017687号住房和被告吴国庆、盛良英的南房权证字第18000056号住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8元,由被告李泽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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