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沙迪克数控设备泰州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1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民初156 |
案号 |
(2018)苏1291执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沙迪克数控设备泰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沙迪克株式会社第1356909号“沙迪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机床产品中使用“沙迪克”标识或字样、停止在网络平台、纸质宣传册等信息载体上使用任何含有“沙迪克”字样的标识;二、被告沙迪克数控设备泰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停止使用含有“沙迪克”字样的企业名称;三、被告青岛鑫方正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沙迪克株式会社第1356909号“沙迪克”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四、被告沙迪克数控设备泰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沙迪克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八十万元;五、被告青岛鑫方正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沙迪克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六、驳回原告沙迪克株式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共计人民币31060元,由原告沙迪克株式会社负担人民币5800元,被告沙迪克数控设备泰州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000元,被告青岛鑫方正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326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沙迪克株式会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沙迪克数控设备泰州有限公司、青岛鑫方正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6-22 |
发布时间 |
2018-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1291执47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22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8736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靳永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91569102239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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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靳新社区(原新建村东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