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4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2民初26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1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市茂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97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货款97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李四民应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认的被告宿州市茂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中的欠付货款519000元及对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许军应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认的被告宿州市茂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中的欠付货款410000元及对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3四、驳回原告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38元,由原告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73元,由被告宿州市茂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26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