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7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02民初1782号 |
案号 |
(2018)冀0502执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晓勇、孟燕卫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廉雅冰借款本金1 600 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邢台襄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 200元,减半收取计9 600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14 600元,由被告刘晓勇、孟燕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21 |
发布时间 |
2018-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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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晓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0777705456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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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顺德北路217号 |